在2020年一次偶然的訪談,無意間聽到地方政府/團體開始著手私人古物指定的調查工作,該地區已有相關單位與人力從事文物普查,對文物狀況有相當程度的掌握,故希望透過指定私人古物,讓鄉內的文物具有文資身分,獲得更高等級的保存;若獲得文資身分,該地區將申請適切的溫溼度控管典藏櫃,以提供族人保存文物之用。

 

然而,訪談中有許多指定申請的細節,仍有待釐清。像是推動者(同時是在地族人)與族人一方面欲讓物件獲得良好的保存,另一方面又希望物件的生命能夠在所有權者的生活中延續,而形成兩難的處境。以下擷取數段訪談的對話,進一步說明此兩難的處境。

 

1.提報/指定程序的不確定性

 

族人:「我今天聽到你們申請私有物的話就不能動。」
工作者:「會,會影響到,就不是原件,是經過加工。」
族人:「蛤?是喔?可是我們還是要穿它」

族人:「這邊有修過,因為我還要穿就要修啊,不會讓它掉落,才能穿出去。但這樣會不會影響鑑定的資格?」

工作者採訪資料(2020.07.10)

 

有此種情境的疑慮,我認為是基於實務勘查及後續的審議與認定的不確定性所產生。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公告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古物,110筆皆為國有/公有資產,因此實務操作上,原住民族私有古物的提報/指定,仍有賴更多具體經驗補足;尤其後續認定的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該族群參與者,這三方如何組成,又以什麼樣的「標準/價值」認定,都必須更謹慎討論,這些情況造成現今族群私有古物提報/指定的不確定狀態。

 

關於古物的分級,許多學者(莊薏華、鄭蓮音、劉怡萍、李建緯)都強調,認定標準的混淆與模糊,需要對價值觀念有更完整的定義與討論。鄭蓮音(2011)更指出,「古物」跟「民俗」之區別,與是否脫離原有生活脈絡有關,但在實際執行時難以斷然分割兩者,而造成認定困難。換句話說,臺灣文化資產的提報/指定分級,還需要更多的實踐與討論,才能找到合適的分類與方式修訂。但考量的標準/價值為何?訪談過程有另一訊息,可讓我們進一步思考。

 

 

2.物件不只是物件

 

工作者採訪資料(2020.07.10)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五章第68條指出,「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我們從上述族人的話語思考,其所流露的訊息不僅是針對未脫離文化脈絡的物件擁有文資身分後的保存與使用之焦慮,同時也提供物件價值減損或增加的視野。尤其是時代背景與修補技術所隱含的特殊脈絡,物件之於所有權者已不單純只是物件,而是文化與記憶的傳承,乃至與祖先之間的互動。

 

 

 

2016年新版《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五章〈古物〉第6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物普查,2017年文資局便啟動全國性的文物普查工作。文資局表示,普查的成功關鍵在於「適合臺灣環境之文物普查方法」及「具質量的普查人力」資源支持,因此「人力養成」是主要任務,目的是培養清查建檔及未來深入調查的研究能力。

 

換句話說,文物普查的最終目的不該放在是否成為「古物」,而是「過程」,透過資源盤點以理解整體文物的環境與現有資源的優缺,藉此制定相關策略,讓保存的觀念得以深耕。

 

 

延續第一點的人力養成任務及思考「適合臺灣環境之文物普查方法」,我認為不應將養成僅設定在普查人員,而是各方面會接觸到普查工作,或是後續提報/指定分級的人員都應納入。無論是主管機關、專家學者、部落族人或其他人員等,都需要以更開放的心態,面對不同知識體系的碰撞與轉譯,才能討論出適合臺灣環境或原住民族的方式。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1.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2.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上述的《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一章第13條指出,因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無法依第3條規定之類別辦理者,處理辦法由機關另定之。此法條已為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保護論述開創可突破的關鍵,其衍生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便更加仰賴地方政府、中央機關、專家學者與部落族人的具體操作,實踐與建構出不同角度的文化資產論述。 

 

整體來說,無論是一般的文化資產保護,或是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相關工作,經2016年法條修訂後,已創造出更多論述與實踐的空間。接下來,我們需要長期實踐/實驗,保持更多彈性可變動的執行方式,不再奉某些特定的標準或話術為圭臬,才能凝聚出更適切的文化資產保護共識與新方法。

 

國家文化資產網原住民族文資專區

 

全國文物普查及暫行分級資訊網

 

—參考資料—

李建緯(2020)。〈臺灣古物分級制度發展之反思-從《文化資產保護法》談古物分級的進展〉。《文化資產保存學刊》54:97-115。臺中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李建緯(2021)。〈臺灣古物分級制度之反思(下)-國有文物暫行分級現況分析〉。《文化資產保護學刊》55:7-27。臺中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莊薏華(2009)。〈有多珍貴?古物類文化資產分級指定淺析〉。《檔案季刊》8(1):56-69。新北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劉怡蘋(2014)。〈價值、時間、抉擇、理論:布朗帝的修物哲學與我國《文資法》中「古物」的分類問題〉。《南藝學報》8:127-156。臺南市: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鄭蓮音(2011)。〈解與結-博物館藏品古物分級與財產登錄〉。《博物館學季刊》25(4):17-27。臺中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相關文章